我國於11/19日通過《跟騷法》,明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者,為跟騷行為,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被傷害或致死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為的重視。我國現行法令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惟前揭法律僅對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行為規範,若不具備前揭要件之一般跟蹤或騷擾行為,即難以適用該法律,致被害人無法藉由法規進行自身保護。
去年台南發生馬來西亞女大生在夜歸途中,遭陌生男子跟蹤進而性侵殺害的案件,讓《跟騷法》被更多人關注及討論,也讓政府和官員們注意到類似情況必須盡快透過立法修補現行法規漏洞,立委們則紛紛提出各版本的法案進行討論。
根據法案內容,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另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被視為此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根據規定,跟騷行為屬告訴乃論。單純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跟騷者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此外,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機關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可核發書面告誡。書面告誡二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除可禁止跟騷者接近特定場所外,也可命其接受治療,保護令期限一次最長二年、可聲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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