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歹徒於25日下午3時許,持辣椒水闖入三信銀行橋頭分行威嚇櫃檯人員後,搶走了5萬元現金逃逸,究竟歹徒犯了什麼罪呢?
一、竊盜罪: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一)客觀要件:
1、竊取: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就符合該行為。
2、動產: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
(二)主觀要件: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明知道物非自己所有,卻仍想佔有的想法。
2、故意:知道以上做的這些事都是違法的,還刻意去做。
二、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加重竊盜罪,其中第三款明定攜帶兇器而犯之亦列入懲罰範圍。
(一)客觀要件:除須具備上述要件外,所謂攜帶凶器,實務上多認為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強盜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二)主觀要件:意圖、故意
三、搶奪罪: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為搶奪罪。
1、搶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
2、動產
四、強盜罪:刑法第328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一)客觀要件:即強暴、脅迫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
五、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恐嚇取財罪。
(一)客觀要件:所謂「恐嚇」係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
本案分析:
本件中,歹徒係用辣椒水威嚇行員,非任意取得他人財產,亦非乘人不備,且辣椒水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均無危險性,故不成立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及搶奪罪。是以本件重點在於受威嚇的行員是否喪失自由意志而分別成立強盜罪或恐嚇取財罪。
養護費未繳,挨告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