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五倍券剛發放,一名洪姓男子便到影印店進行複印,拿著偽造的五倍券到一家牛排店消費,不過老闆摸了摸覺得有異,報警處理後,檢方將洪男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我國偽造有價證券罪章規定在刑法第201條到刑法第205條,實務上最常見者為偽造、行使本票行為,即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及其行使罪。
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1條定有明文。所謂「偽造」乃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有價證券」則指其表彰之權利與票券本身無從分離,且具經濟價值而言。又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票券後再持以行使,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被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倍券乃政府為因應疫情下所帶來的經濟衝擊,所發放振興經濟的票券,所以五倍券有權發放者為政府,洪姓男子進行複印動作,因洪姓男子未經政府授權即擅自創造票券,屬偽造行為。又五倍券本身權利屬於擁有者,並具經濟上價值,故屬有價證券。洪姓男子將五倍券進行複印,構成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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