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油商之相關法律責任

近來食品安全議題備受關注,近因是大統長基公司涉嫌偽摻油品長達七年有餘,不法所得高達18.5億元,其下游富味鄉公司同樣涉嫌以偽摻油品獲取高額不法利益,目前檢方已積極蒐證調查中。

法律評析

從法律觀點來看,上述兩家業者可能須負以下法律責任:

一、先談行政責任。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明文規定,食品若有「攙偽或假冒」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參見該法第15條),若有上述行為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 罰鍰;如果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參見該法第44條)。不過,對於主管機關先前對大統長基公司開罰幾千萬元罰鍰,輿論普遍認為罰鍰額度太低,因此主管機關後來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另對大統長基公司處罰鍰18.8億元、而對富味鄉公司處罰鍰4.6億元(創下關於食品衛生罰鍰之最高紀錄),以回應民眾之感受。

    二、其次談刑事責任。

    我國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在這次油品標示不實事件中(幾乎各項產品皆摻有低價之棉仔油),油商偽摻其他低價油品欺騙消費者之行為,可能構成「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詐欺行為,業者極有可能面臨刑罰之制裁。此外,目前業者混摻棉仔油在產品中之行為,若可證明棉仔油屬於「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未來業者尚有可能須負「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參見刑法第191條),最高刑責乃為六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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