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媒合性交易!?買春,拉皮條都違法,酒店春色蕩漾,罰嫖不罰娼已經是過去式!酒店業者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引誘容留媒介男女與他人性交猥褻以營利罪,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與81條之規定。
台中市警方昨查獲「18度視聽KTV酒店」經營性交易,搜出店家開會紀錄,居然有多達23項的教戰手冊,教導性技巧及待客之道,還不忘叮嚀幹部為小姐以四物雞進補,並要小姐誘勸男客帶回家性交易才安全,不過警方仍在汽車旅館逮到小姐與男客性交易,將黃姓業者、櫃檯及會計3人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該案酒店業者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引誘容留媒介男女與他人性交猥褻以營利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或是違反同法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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