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位司機為了閃避路邊停車者,而擦撞到對向車道的汽車,造成對向車道汽車車身遭刮傷,司機不但未停車釐清肇事責任,反而開車離去,直到警方傳訊時司機才知道自己擦撞到別台車,這樣司機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生活中和交通事故有關聯而且也最常見的二種妨害交通犯罪就是刑法第185之3的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即俗稱之酒駕)和第185之4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本件事故牽涉者乃肇事逃逸罪,傳統刑事犯罪的成立要件都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刑法第185-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客觀要件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逃逸」;主觀要件乃行為人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議逃離肇事現場,即具備本罪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未必故意。所以無論駕駛電動車、機車、汽車,只要是使用非人力的交通工具造成其他人受傷,不管是受輕傷還是重傷而離去都會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的要件。本案中,因為駕駛者僅使車體刮傷,並未使人受傷,即使駕駛者離去也不會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但仍需負相關行政及民事責任。
有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並處罰明知道有人受傷卻還故意逃跑的情況,所以,駕駛者需要知道有人受傷的事實並逃跑才會構成本罪。但也有法官認為正因為是為了保護受害者,所以無論駕駛者知不知道皆會構成本罪。現行實務上常以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測速器及駕駛者的行為舉止等去判定駕駛者是否知道有人受傷,故遇到車禍最好的辦法還是停下車,使警察釐清肇事責任,並確認對方有無受傷,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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