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無罪宣判引起社會關注及不滿,更有民眾利用Costco(好事多)會員機制發起秒買秒退,以求將集團產品林鳳營牛乳退回銷毀,除了引發輿論支持與反對的論戰,更有報導指出這種行為構成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然而,秒退行動真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若以新聞報導中的解說來看,秒退民眾一開始就希望透過Costco與頂新之間的商業機制,以及會員得無條件退貨條款,使頂新必須承擔Costco生鮮品退貨後銷毀的損失,因此沒有真正購買的意思,意圖在損害頂新,因此新聞解說看似不無道理。
然而,「以
退一步,縱使今天我們承認秒退行為者,一開始購買林鳳營牛乳的行為能夠構成施以詐術,然而在舉證上則會相當困難。簡單來說,刑事犯罪必須要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在無法證明時則必須謹遵罪疑唯輕的精神,在此嚴格的規範下,要如何證明購買者的主觀心理狀態,真的不是別有用意,而是根本故意且意圖施以詐術又損害他人,在實際操作上也相當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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