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在債權人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債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變賣房產,導致日後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始債權人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透過強制力,禁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保全程序有三種:「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二、假扣押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其他強制執行名義的期間費時冗長,債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導致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始債權人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透過強制力,禁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一)定義(民法第522條、第523條):「假扣押」是指:
所謂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例如甲的房貸已經好幾期沒有繳納,銀行為保全債權,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甲的房子。而聲請假扣押的時機在於債務人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拖欠或跳票等,於起訴前聲請,且假扣押的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在債務人未有警覺時辦理,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二)聲請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民法第524條):1.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及訴訟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二審法院。2.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三)聲請假扣押的程序(民法第525條、第526條):以聲請書狀或言詞提出聲請時,內容應具備:
(四)假扣押的財產超過債權額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第113條的規定,查封的範圍以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稱為「過度查封之禁止」,避免增加債務人過度的負擔。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除去超額部份之查封。因此,當債務人只欠100萬時,應以100萬的財產價值為限,如果B的存款有200萬,只能凍結債權範圍內的100萬,超過的100萬及其他財產都不能查封。(五)假扣押執行後,應依限起訴(民法第529條):要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於財產被查封後,會向法院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若未於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啟封名下財產。接下來的問題是,債權人的擔保金還可以拿回來嗎?答案是可以的。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並強制執行獲得清償後、債權人敗訴,以及雙方於訴訟中達成和解或私下和解等,假扣押的原因已經消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才可以領回當初的擔保金。下列事項與該法條的「起訴」有同一效力:
(六)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的情形,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外,尚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的情形,因為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或由債權人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的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
二、案例事實&問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