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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例事實&問題討論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民事訴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其他催討方式強制執行程序
► 帳款催討 -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三、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一、前言
在債權人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之前,債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變賣房產,導致日後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始債權人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透過強制力,禁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保全程序有三種:「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二、假扣押
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其他強制執行名義的期間費時冗長,債務人可能藉故拖延時間脫產,導致債權人空有債權,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始債權人無法獲償,因此法律定有保全制度,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透過強制力,禁止債務人變更財產現狀,藉此取得先機,阻止債務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一)定義(民法第522條、第523條):「假扣押」是指:

  1.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
  2.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3. 欲保全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

所謂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例如甲的房貸已經好幾期沒有繳納,銀行為保全債權,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甲的房子。而聲請假扣押的時機在於債務人未按時清償、要求分期清償、已發生拖欠或跳票等,於起訴前聲請,且假扣押的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在債務人未有警覺時辦理,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二)聲請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民法第524條):
1.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及訴訟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二審法院。
2.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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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假扣押的程序(民法第525條、第526條):
以聲請書狀或言詞提出聲請時,內容應具備: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除表明姓名外,尚須表明住所或居所。
  2. 請求及原因事實: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例如乙向甲借錢滯欠不還,甲聲請假扣押時須向法院表明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此一消費借貸關係就是「請求及原因事實」。
  3. 假扣押的原因:聲請人須向法院說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況,此即所謂「釋明」。
  4. 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供擔保: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的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時,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的意旨,事實上,債權人多會表明「若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方式為之。擔保金額法院通常以請求金額的1/3定其數額,若債權人的請求是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法院所定擔保金額以請求金額的1/10為上限。
  5. 法院及年月日:聲請狀狀尾須記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樣及聲請的年月日。
  6. 一定金額或價額。
  7. 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

(四)假扣押的財產超過債權額時:
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第113條的規定,查封的範圍以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稱為「過度查封之禁止」,避免增加債務人過度的負擔。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除去超額部份之查封。因此,當債務人只欠100萬時,應以100萬的財產價值為限,如果B的存款有200萬,只能凍結債權範圍內的100萬,超過的100萬及其他財產都不能查封。

(五)假扣押執行後,應依限起訴(民法第529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債務人於財產被查封後,會向法院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若未於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啟封名下財產。接下來的問題是,債權人的擔保金還可以拿回來嗎?答案是可以的。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並強制執行獲得清償後、債權人敗訴,以及雙方於訴訟中達成和解或私下和解等,假扣押的原因已經消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才可以領回當初的擔保金。下列事項與該法條的「起訴」有同一效力:

  1.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 聲請調解。
  3. 就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的本案判決,被告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4.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5. 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僱傭關係、合夥關係及親屬間財產關係等強制調解程序。
  6. 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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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的情形,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外,尚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的情形,因為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或由債權人聲請撤銷:

  1.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例如債權債務人已達成和解,無假扣押之必要。
  2.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3. 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滅等。
  4.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債務人提供債權金額全額擔保並經提存後,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的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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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處分
為了在買賣糾紛訴訟起訴前或起訴中,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或是為了保全權利或法律關係不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假處分和假扣押一樣,也是一種保全方法,和假扣押的區別在於,假扣押用在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例如借貸、買賣契約未給價金等等。而假處分則用在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房屋買賣中買受人為保全買賣標的物之移轉或交付,而對出賣人聲請假處分,禁止出賣人將房屋過戶、設定抵押、出租等行為;抵押權人要聲請拍賣抵押物,但抵押人(債務人)欲將抵押物拆除,抵押權人聲請假處分,禁止抵押人的拆除行為;公司股東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等,前幾年也有發生過知名進口肥皂品牌代理公司倒閉,銀行為了保全債權,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強制查封各門市中的商品。

以上面退休公務員買屋的案件為例,本件問題中,因賣方乙違約毀賣,拒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買方甲可以選擇解除買賣契約,要回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要求乙繼續履行契約義務、強制過戶,買方可以自由決定要錢或要房子。但是在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取得勝訴判決,而訴訟過程又相當耗時,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賣方有可能脫產,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等,如果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因賣方早已進行脫產,過戶給他人,買方無法強制執行,債權可能因此落空,此時,買方便可以聲請假處分查封該房屋。特別注意的是假處分和假扣押一樣,也要向法院說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的原因,並提供擔保金。

另外,現行法還有一種保全方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指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似的緊急情況時,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的現狀變更。常見案例如最近的世足賽轉播權爭議風波,年代電視緊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提供轉播訊號的台灣總代理愛爾達,不得在世足賽結束前中止訊號;台積電前研發部處長梁孟松跳槽南韓三星事件,台積電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的是希望凍結他將研發成果與營業秘密洩漏給對手,甚至禁止他為三星工作。而一般常用在夫妻進行離婚官司時,避免夫妻一方偷偷將小孩藏起來或是送出國,或是發生家暴案件時,為了小孩的安全著想,由另一方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取得小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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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論:假執行、撤銷詐害債權
(一)假執行
假執行雖然也有「假」字,但是性質上和假扣、押假處分大不相同,並不是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假執行會進入實質執行程序,進而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指案件經債權人起訴且法院判決後但判決確定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中宣示得假執行,將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要求返還房屋,或命給付履行扶養費等等,先進行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也就是「先執行」的意涵,如果法院認為須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時,則須提供擔保金才可以強制執行。

應注意的是假執行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也就是一經起訴後到法院判決前的最後一次開庭之前提出聲請。因為假執行是為保障債權人財產上的訴訟權利,以免相對人或被告有不為履行,或脫產之虞時,得保全的一種方法。為確保當事人雙方權益對等,債權人須是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的原因,或是表示願提出擔保金以代釋明,請求法院准許假執行之聲請。另外,假執行的裁判是與判決合在同一份裁判書上宣判,所以可以該勝訴判決直接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記載:「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O元。2.本件得假執行。(原告得提供OOOOO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被告得提供OOOOO元,以免為假執行。)」

(二)撤銷詐害債權
當債務人面對龐大債務卻無法償還時,有時會透過買賣或贈與等方式,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他人,甚或以假買賣等實際不存在的契約,逃避債務,此時債權人僅能透過訴訟加以救濟,可以委請律師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或「確認買賣/贈與契約不存在」並請求將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原所有權人。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的意思,是指債務人所為的有償或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時,以上面的案例事實為例,B明知尚欠A 100萬元,卻將名下房產贈與給C,導致B無財產可清償,有損A的債權,債權人A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BC之間的詐害行為。但是要行使這項撤銷權,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而且如果BC是買賣房產,C於買受時也要知道這個買賣契約會導致A的債權有所減損。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現行法並規定債權人A必須在得知B、C間的詐害行為時起1年內起訴請求撤銷。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債務人和他人故意為非真意的表示,例如本件B並沒有要真的要賣房子,只是為了脫產,於是找了知情的友人配合「演戲」,表面上簽定了買賣契約,並持假的契約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但實際上這份買賣契約和過戶都是無效的,友人不能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A可以提起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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