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律專欄-帳款催討

標題
一、前言

債務催討的情形經常發生在買賣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私人或銀行借貸、互助會惡性倒會、貨款跳票等原因所產生的不良債權,債權人往往會基於人情壓力寬延還款期限,或是債務人置之不理、拖延或拒絕清償,此時,債權人可以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還款,或是以法律上強制力,促請債務人還款,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督促程序、保全程序的規定以及強制執行法各種執行程序,都是為了滿足債權人而設立的制度。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是以書面將自我的主張意思轉達通知對方,經常用在催告債務人限期還款、限期履約或解約的通知,以存證信函通知,可以一併達到證據保存的功效,若是以律師函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威嚇效果,但是不論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都只是催促債務人還款的手段,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尚須透過保全、督促及強制執行加以實現。

二、案例事實&問題討論
三、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之一
三、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之二
四、民事訴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五、其他催討方式
六、強制執行程序 之一
六、強制執行程序 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