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三讀通過,今年1月15日公布生效之刑事訴訟法修正主要在落實兩公約,涉及被告、告訴人被害人之權利,重點包括:一、告訴人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二、再議期間延長為10日及上訴期間延長為20日,未敘明理由補提理由者亦同;三、將特定重罪及性騷擾涵蓋到預防性羈押。
一、告訴人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因為告訴人不是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的增訂,其實以往實務作法原本就是如此作,而且修法後亦非告訴人請求,檢察官就一定得向法院聲請,檢察官有權就個案做判斷故影響不大。
二、告訴人收到檢察官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原本法律規定可在7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聲請再議,新修法延長期間為10日。上訴期間原本是判決送達後起算10日(一般算法是收到判決書翌日起算10日),如果是上訴狀未敘述理由,必須在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新法將前面兩個期間10日都延長為20日。
三、將特定重罪及性騷擾涵蓋到預防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是指所犯特定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的羈押。此次特定罪名增加下列犯罪:其他放火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強盜罪、性騷擾罪、重傷害罪、加重強盜罪、加重詐欺罪、製造販賣運輸槍彈罪、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等,大多是重罪。這是因為之前就算是重罪,不能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還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才能羈押,為避免此不合理現象,所以將屬於重罪且實務上再犯率高的罪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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