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論驚動全民的性騷擾再審案

司法恐龍再現?近期的司法新聞大概都被前北高行政法院陳姓法官對女助理性騷擾案再審開啟成功,而職務法庭改判較輕處分這件事情洗版。讓我們一起來認識有與本件有關的法律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

首先,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中若行為人是在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是有2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只是與刑法的猥褻罪不同,性觸摸罪(又稱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告。而常常也有聽聞因為被害人的隱忍,而錯過了寶貴刑事追訴的期間的案例。

職務法庭又是什麼?

職務法庭是專職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職務處分救濟、影響獨立審判救濟等案件。目的在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以及懲戒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職務法庭為一級一審,由5位法官組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並由4位具有10年以上年資的法官擔任陪席法官,其中至少有一名需與被懲戒人同一審級,以確保對該審級的事務有所了解。

讓職務法庭處理有問題嗎?

這次事情的關鍵不在職務法庭的存在適當性與否,而是組成職務法庭的成員,依照性別平等法的規定,性平委員會的組成,女性成員至少要佔1/3,以確保能較從兩性的角度去評價去判斷事情。然而本件職務法庭卻是由4男1女的法官組成,在評議過程中,更只有唯一的女性法官認為不應改判輕的處分,這也突顯出職務法庭在面對司法官內部性騷擾等問題時,仍有應改善的地方。

司法寬以待己嚴以律人之標準?

事實上,針對這次職務法庭的判決,不僅是民眾譁然,更有很多的法官表示不認同。因為從性騷擾變成「只是想發展婚外情卻未成功」,這樣的理由很難說服大多數的民眾,而判決理由的目的,不外乎就在以判決中的文字讓人信服。而無法做到這點的判決,遭到大眾的質疑,這是必然的結果。

其實,職務法庭的認定,尤其是如何處罰?輕或重?一定要符合社會上多數人的期待(司法院秘書長亦作相同表示)迎合社會輿論,但因為本件所涉及的純粹是價值的判斷,不是事實認定也不是法律適用,而是做出那樣的行為,應該處罰到什麼程度,不是法官心證問題,是一般民眾價值判斷問題,此時法官應全然退居到民眾的角度思考,而不是從專業法官的邏輯出發,否則必然駡聲又起,台灣很快就可開拍侏羅紀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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