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未來將公布雇主姓名

立法院二十六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派遣勞工

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工訂定定期契約,卻規避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新修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非定期契約。且派遣勞工如遭積欠工資,新增同法第22條之1規定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確保派遣勞工取得工資的保障。(不定期契約是指雇主與勞工簽訂合約沒有期限,除非被裁員或自動離職,否則雇主不可以任意解雇。)

二、雇主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

新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提高罰鍰金額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而且罰鍰將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且相關權責的優先程度將高於普通債權,必須優先清償。雇主若有違反,經機關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新增同條例第53條之1規定,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負責人姓名等資訊。 

三、勞工退休金

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延長遺屬及法定請領人在勞工過世後的勞退帳戶請求權時效,由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也將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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