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法第99條之1的規定、立法理由及本次修法內容為何,本文以下分述之。
會計法第99條之1是於民國100年5月3日增訂,其內容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立法理由是因近年來,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受到各界高度矚目,也產生諸多爭議,除影響政府形象外,司法機關之偵審,外界亦有不同聲音,已對社會造成巨大的衝擊。特別費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已形成行政慣例,參與此項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報支人、承辦人、經手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製票員及登記員等,對此處理方式已產生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事務。因此對該等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需給予善意信賴保護。為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及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爰增訂本條文對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前述辦理特別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102年6月1日引發社會譁然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內容是將99年12月31日前,各民意機關與特別費相同性質的所有費用,如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以及101年12月31日前的所述研究費,皆予除罪化。如此修法通過開始實施,則可讓涉及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之上千名教授因此次修法而免除刑責。
本次會計法第99條之1之修正案有太多爭議,且修正草案未適當區分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有違平等原則,決定由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昨天(102/6/13)召開臨時會,並立即處理行政院移請覆議的「會計法修正案」,經記名表決有一百一十張票反對維持立院原決議,零票贊成,創下立法院歷年處理覆議案唯一一次無異議通過覆議案的紀錄。覆議案通過後,會計法關於教授、民代報帳除罪化修法回歸原點。
此次會計法第99條之1最大之爭議點在於其修法內容未適當區分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違反違平等原則等。民代及教授並非弱勢族群,此次修法卻使民代及教授之地位優於一般人民,而為差別待遇之立法,形成相同的犯罪行為,因不同身分將面臨不同法律效果,已經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而造成刑不上士大夫的不公不義結果。再者,原先預計通過實施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對於民代不當使用業務費的不罰標準與教授不同,教授有「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的區隔,公款私用需負刑事責任,民意代表無相關區分,針對不同身分產生不同的不罰標準,有違平等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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