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遺書的方式沒有限制,但是針對財產分配,因為涉及子孫、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日後如何繼承的問題,也經常成為家庭糾紛,因此,民法定有「遺囑」章節加以規定處分財產的遺囑方式和限制。首先,確認遺囑人的身心狀況,是否能作出一份有效的遺囑;其次則是透過遺囑處分遺產時,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每當談到死亡,一直為國人所忌諱,為避免觸霉頭,多數人都會避而不談,或視為不宜談論的話題。然而每個人都要面對死亡,提早規劃身後事,可以幫助家人減輕重擔和負擔,並且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透過預立遺書,將自己對摯愛、親人的期望、日後醫療照顧的處理、對自己喪葬事宜和告別式形式,以及財產分配和債務處理等問題,交代清楚,才不會因為來不及道別而留下任何遺憾。
一般遺書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利用錄影、錄音或是製作回憶光碟的方式保留下來。但是針對財產分配,因為涉及子孫、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日後如何繼承的問題,也經常成為家庭糾紛,因此,民法定有「遺囑」章節加以規定處分財產的遺囑方式和限制。
預立遺囑時,首先必須確認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及意識是否清楚。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年齡是否已滿16歲,民眾經常會認為失智症的長輩記憶不清不能寫遺囑,但這是和目前法律不同的認知,因為法條是規定「無行為能力」,而長輩會成為無行為能力的情形就是「監護宣告」,倘日後訴訟上未能提出遺囑人已經被監護宣告,或是證明遺囑人罹患失智症之正確期間,或是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法院都會認定立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
其次,特別注意的是遺囑人的意識狀態必須清楚,以及仍具備言語能力,因為在「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都有「口述遺囑意旨」的要件,在司法實務的認定上非常嚴謹,經常成為攻防重點,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以口頭陳述遺囑意旨,不必將遺囑內容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要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也符合此要件,但不可以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而只以點頭、搖頭或擺手示意等舉動表達,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因此啞者或有語言障礙之人,因欠缺語言能力,不能作上述三種遺囑。
特留分是指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避免遺囑人獨厚某為子女或是非親人之他人,而剝奪繼承人的權利。在書立遺囑時,也明文必須注意不可以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比例,倘有違反,遺囑雖然不因此失效,但日後繼承人仍得透過訴訟主張扣減權,徒增繼承人的困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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