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通常是一路到底,但有時候在一些特殊狀況,訴訟程序會先暫停,主要可分為「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及「合意停止」三類,就讓我們來認識一下。
1、當事人死亡。
2、法人因合併消滅。
3、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4、信託任務終了者。
5、訴訟擔當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6、當事人受破產宣告或開始清算程序者。
7、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1、特殊障礙事故,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
2、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3、審判權爭議。
4、於外國法院重行起訴。
5、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法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6、提起主參加訴訟。(避免裁判矛盾)
7、告知訴訟。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而合議停止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要記得有一個4個月期間規定,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將視為撤回其訴訟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如再次則不生合意停止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無正當理由而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另外,還有一種稱為「擬制合意停止」兩造無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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