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交保與否,為本周的熱門新聞,報章媒體報導中一再提及羈押、交保、延押及抗告等等名詞,一般民眾可能前揭名詞有些模糊的概念,卻又不是那麼懂這些法律名詞的意義及運作的程序,以下就這四個法律概念作個簡單說明。
彰化地院1月28日先裁定羈押中的魏應充以1億元交保,彰化地檢提抗告,2月2日台中高分院以頂新劣油案具有高度公共利益,魏應充等人犯罪次數眾多,有逃亡、串證的高度可能,並質疑具保金額是否適當,因此裁定發回。隔天彰院裁定將交保金從1億元提高到3億元,再度讓魏交保,但是彰化地檢仍不服,二度抗告。2月10日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再次發回彰化地院重新裁定,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撤銷彰化地院交保裁定,主要認為魏應充仍有逃亡和串證的疑慮。合議庭指出,魏應充等人涉犯數罪,將來若查證屬實,判處刑責應會不輕,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的高度可能,是基本人性;此外,本案僅就魏應充及陳茂嘉等7名被告交互詰問完畢,尚有多名證人及專家,尚未經交互詰問完,魏應充勾串證人或共犯的疑慮仍未排除,合議庭認為彰化地院於2月4日讓魏等人交保裁定,仍有瑕疵。惟彰化地院今天再開延押庭,晚上裁定魏應充維持以3億元交保。
一、羈押:
羈押是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於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有羈押的原因,為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完成訴訟及保全後續刑事執行,將刑事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的司法強制手段。羈押被告的期間,在偵查中不得超過二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在期間未滿前,經法院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
二、交保:
是指被羈押人交付交保金,以換取在該案件調查期間的個人人身自由,也就是以交付交保金代替羈押,雖有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聲請交保。交保金金額乃視案情輕重由法官裁定,交保期間犯罪嫌疑人除了開庭時必須前往應訊外,仍有自由行動之權利。當案情終結,判決無罪時,交保金也會全數退回,但如果先前傳訊開庭未到,有潛逃之嫌時,交保金會被法院沒收,並通緝犯罪嫌疑人。
三、延押:
延押是指羈押期間屆滿,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裁定予以延長,羈押期間乃自法官簽發押票的那一天起算。偵查中的羈押期間最多二個月,延押時不得超過二個月,且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偵查中羈押期間最多可達四個月;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最多三個月,延押時,每次以二個月為限,若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一、二審合計可延押三次,三審只能延押一次;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的延押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但是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且羈押期間屆滿,延押裁定未合法送達或是未判決確定時,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四、抗告:
是指不服法院裁定的救濟方法,實務上最常見乃對於羈押、具保、責付、或扣押發還等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像魏應充經彰化地院裁定以3億元交保,彰化地檢不服而對裁定提起抗告即是。
卡債族的破產機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