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看過來,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台灣住宅租賃市場需求龐大,但因市場體制不健全、資訊不透明,導致租賃雙方時常出現爭議。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及鼓勵房東將住宅交由專業包租代管業者管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很多人在求學及工作階段皆有租屋的經驗,而租屋結果好與壞與房東息息相關,頗有「好的房東讓你上天堂,壞的房東讓你住套房」的感概。以往因無專門為租屋制定的法律,所以是適用民法債編租賃一節之規定(民法第 421 條以下)。但仍不免產生許多爭議,因此促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房屋專法之產生,以期待能改善租屋環境。專法內容如下說明:

1.稅金優惠:

每月房租6,000元以下者,免徵綜合所得稅;月租6,000元以上不到20,000元,則依租金收入的53%作為免稅額;月租超過20,000元者,不提供稅金優惠。

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專法授權地方政府應給予減稅優惠,並報請財政部備查,優惠時限為五年,行政院得於實現屆至前半年延長一次。

2.開罰廣告不實:

在媒體上刊登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若與實際事實不符者,違者可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3.保障承租人(房客)部分

專法明定房東收取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規定房東於租賃關係消滅後,且承租人已返還租賃房屋時,即退還押金。

另外,要求房東於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本身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如未於適當期限內修繕,房客得自行修繕並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扣除。

4.保障出租人(房東)方面

專法亦有保障房東之規定,於房客欠租達二個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他人或是毀損設備而不願修繕,房東擁有提前解除租約之權利。

5.租賃爭議調處機制

若有租賃爭議之產生,租賃契約雙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6.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

專法規定服務業者應以公司型態方式經營,須經許可並繳存營業保證金、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始可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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