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離職卻遭店家提告損害賠償一案,本文以下簡介背景事實並進行法律評析。
據載,台中知名貴婦烘焙坊遭控欺壓高雄餐旅大學實習學生,上班超時,無加班費,學生受不了遞辭呈,反遭業者求償59萬損害賠償。前員工出示對話紀錄,貴婦老闆嗆說「你們這麼惡劣的弄公司,我會處理你們,教務長之後他們說你們勸不動,會被退學,恭喜」「我會搞到你們被退學,跟法律上背信的賠償,……。」讓學生心生畏懼,引發家長不滿。烘焙坊則表示是因為實習學生要求突然離職造成店家損失,請求營業損害和精神賠償。但表示只要道歉,不必賠償,提告是想要給學生一個社會經驗。學生指控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颱風天還連續上班15小時,月薪僅20K。
勞基法第八章有關「技術生」的規定,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者,一般稱之為「學徒」(工廠法時代法律用語就用學徒),勞基法為配合技能檢定制度「技術生」一詞,將學徒改為技術生,定有專章以為規範。勞基法關於技術生是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基法第八章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所以技術生必須是以學習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技能才是。另外因現代企業,許多會與學校建立建教合作班,勞基法為了避免此類及其他相類似技術生被摒於保護外,所以特別規定,關於技術生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準用之。
因為技術生、建教生、見習生等雖然勞務給付能力不如一般勞工,但各種勞動支出則和一般勞工無異,依現行勞基法的規定,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一般勞工無異。至於「工資」並不在準用之內,所以雇主可與技術生、建教生、實習學生約定低於基本工資的報酬。至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仍和一般勞工相同。也就是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8小時,連同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另外關於員工自請離職是否需要預告雇主?依勞基法的規定,勞資雙方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時,按年資長短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對方,目前規定是未滿3個月無預告期。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前預告,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前預告,3年以上,30天前預告。差別的是,如果雇主沒依規定做,法律有罰則,勞工部分則沒有。不過勞工沒有預告雇主逕行離職時,倘若因為未交接工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可以依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但雇主要能證明有損害,而且該損害是因為勞工沒有做好交接工作造成的。至於員工請求離職,不外二種情形,一種是自請離職,事先告訴資方遞出辭呈,一般資方也不會刻意刁難,這是勞工選擇工作的權利,雇主無權不准。另外一種是勞工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離職,請求資遣費,這種情形不必事先預告雇主,但必須將意思表示傳達給資方。本案例貴婦老闆顯然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加班,未依規定休息、休假。
如前面說的,雇主如果對實習學生突然離職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負起證明的責任。據媒體載,提告求償部分包括營業損失和精神賠償,就營業損失部分包括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損害金額,因果關係等都要證明。至於精神賠償無法請求,法律上請求精神賠償只限於某些人格權或身分權受侵害的類型。社會最不欠缺的就是在上位者藉著權力要給下屬社會經驗或機會教育,經驗告訴我們,在上位者未必道德比較高操。這個案例也給我們一個社會經驗:雇主千萬不能虧待下屬,情緒性的謾罵更是得不償失。
至於有人在討論,貴婦老闆嗆說要將實習學生搞到被退學等言詞是否構成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事,恐嚇他人,使人產生恐懼,成立刑法第305條的單純恐嚇罪。嗆說要將實習學生搞到被退學是不是屬於加害「名譽」的範圍,解釋上可能有問題。另外,單純恐嚇罪是破壞他人免於恐懼的自由,其成立必須足以使人感到驚懼,在犯罪判斷上必須就具體個案考量,雖然符合個案正義很重要,卻也不能流於寬鬆,否則日常中人與人間爭吵頻繁,口無遮攔者容易成立恐嚇罪,卻不得不慎。
稍早台中市政府以經稽查確認業者有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1個月46小時,並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6條;也違反該法第22條(溢扣工資)、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第39條(未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規定,決定重罰100萬元。烘焙坊亦無預警於稍早貼出公告停止營業。台中市政府則表示,倘若業者趁機脫產,將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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