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司長陳文琪的丈夫、律師陳世寬,97年間,替捲入結構債案的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妻子杜麗莊辯護時,涉嫌教唆時任元京證券債券部協理曾鴻展作偽證,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曾鴻展才向法官承認,供稱受陳世寬教唆作偽證,台北地院因此向檢方告發,台北地檢署依教唆偽證罪及偽證罪,分別將陳世寬、曾鴻展起訴。因2人涉犯本刑7年以下徒刑之罪,未來若被判有罪確定,將不可易科罰金,此外,陳世寬若被判刑1年以上,將喪失律師資格。
假設甲、乙兩人間因為借貸關係涉訟,乙為債務人亦為訴訟案件被告,乙為了獲得勝訴,捏造不實的事實,謊稱甲乙間有贈與契約,主張甲的借款實際上是贈與,並拜託友人丙在法庭上當證人騙法官說甲乙是贈與關係,在這個案件中乙、丙都在法庭上說謊了,甲可以告二人偽證罪嗎?如果法官事後審查發現乙、丙確實說謊,是否也可以提出二人涉犯偽證罪的刑事告發呢?
刑法關於偽證罪是這樣規定的:「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偽證罪必須是「證人、鑑定人、通譯」這三種身分之人,在偵查中或法官開庭審理時,經法官告知有拒絕證言權卻仍作證,並且就其證言簽名保證內容為真實,但實際卻是虛偽證詞時,便會觸犯偽證罪。
至於被告的部分,因為我們無法期待被告不作虛偽陳述,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或是有民事責任的積極義務,因此被告縱使在法庭上或偵查時虛偽陳述,並不會受偽證罪窠臼。但是,若被告教唆證人作偽證,還是會成立教唆偽證罪,或是提出虛擬的文書資料為證據時,也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偽證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不論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受害人,甚至是法官、檢察官,只要發現證人的證詞和事實真相不一致時,都可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發進行訴追。
本件杜麗莊是結構債案的被告,縱使有虛偽陳述,也不會成立偽證罪;而曾鴻展為證人,在偵查中作偽證,自應負擔偽證罪刑責;至於律師陳寬文,因為教唆曾鴻展作偽證,應負擔教唆偽證罪的刑事責任,甚至會因為違反律師法而不能再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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