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及實務上一些常見問題,本文以下簡介並說明之。
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自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將我國的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外,本次修正配合新制度之施行,一併增修繼承清算程序,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遺產能確實獲得應有的清償。
(※依現行民法第1144條規定,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按其繼承順位定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如果確定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財產,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應同時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注意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3、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親屬依以下順序為法定繼承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如果有了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後順位的親屬就不能繼承。所以,親人過世後,要先確定自己是不是繼承人,才能接續依民法規定,主張相關權利或進行相關程序。
※貼心小叮嚀
不要以為自己只是父母的繼承人,要注意也可能成為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繼承人喔!
一旦發現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財產時,應該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應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變成繼承人之人,使後順位的繼承人能夠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而能接續行使相關權利。
如果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時,記得一併幫自己的子女、孫子女一起辦理,以免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使他們變成了繼承人。
如果無法確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時,可以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有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受理後應依公告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不於期限內報明債權之債權人,只能就賸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
向法院聲請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查詢參考範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並應準備以下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死亡證明書。
(五)繼承系統表。
如果繼承人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必須自己辦理清算程序,自己查詢所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再依繼承人查到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償還。在未償還債務之前,不可交付遺贈物予受遺贈人,否則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如果違反清算程序,以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繼承人如果沒有踐行清算程序,也沒有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清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請求。
因部分民間債權人不易查詢,為避免繼承人將遺產依債權比例償還後,再出現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使得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以,建議民眾多利用法院清算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資料來源:法務部)
泛論驚動全民的性騷擾再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