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17日因立法院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而改名,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懲戒程序:
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
懲戒法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
職務法庭:審判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案件。
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該院依法審判。
公務員:由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移送或監察院調查彈劾。
法官: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移送。
1.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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