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經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

支付命令相關修法草案已通過初審,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

何謂「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是一種讓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快速實現其金錢或可代替物債權或有價證券債權的制度。簡單講,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法院命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並在狀上說明其債權債務之緣由,法院收到聲請後,不經開庭,書面審理認為有理由,就會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否認該筆債務存在,就必須在20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作「聲明異議」的動作,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就可以到執行處聲請終局的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若不知支付命令聲請狀如何撰擬,亦可委由律師等專業人員來完成。

 

現行「支付命令」的弊端? 

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最主要的問題點,就在於法院依法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很寬鬆」(只要債權人說明其債權,法院認為合理,基本上就會核發),但只要收到支付命令的人(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雖是債務人但沒欠那麼多)沒有在20日內聲明異議,那麼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如同確定判決,「效力十分強大」,而且事後的救濟管道非常嚴峻(只能聲請再審)。

或許對多數正當的債權人而言,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提供了一個快速終局實現其債權的管道,但事實上,這樣的制度設計,被不肖份子甚至詐騙集團所利用,早已時有所聞。不肖份子會利用法院「審查寬鬆」這點,而懷著「亂槍打鳥」的心態,鎖定目標後,聲請法院對他們發支付命令,賭他們「不會去聲明異議」,而事實上,也確實已經讓不少民眾(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因以為是假公文、或因不知道要聲明異議等故,而未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因此確定,從而背負了毫無緣由的債務。

或許有句話我們常常聽到:「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這固然可以提醒民眾要注重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民眾對於法律的知識普遍不高,國家制度又怎麼能夠推卸責任般的期待民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都知道該怎麼「聲明異議」呢?既然不能期待民眾都懂法,那麼國家制度對於因不知、不慎、誤以為詐騙集團而未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的無辜百姓,一來令他們承受終局的強制執行,二來亦未給予特別的事後救濟管道,事實上,這儼然已經形同一種「變相懲罰」了(國家制度反過來怪民眾:誰叫你不懂法,不聲明異議?)。

 

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這裡分成幾個重點來講:

1. 先分辨「支付命令」的真偽:

收到法院文件,不確定真偽時,請「上網或打104」(切勿輕易按照文件上記載的電話回撥)查詢文件上所載發文法院的電話,打電話過去詢問,法院都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可供詢問,只要向他們提供文件上所載文號,就能確定是否真的有分案在法院。

2.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偽造的假支付命令」:

此時可以撥打165國民反詐騙專線舉發,或向檢察、警察機關對作出這份假支付命令的人,提出偽造公文書、詐欺等告訴。

3.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真的支付命令」:

如果收到「真的支付命令」,本文在此特別呼籲,無論你是否真的負擔支付命令上所述的債務,請一律盡速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作「聲明異議」的動作,以阻其確定!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寫一封聲明異議狀,不需附理由,遞交給法院,即可完成聲明異議,如此該支付命令才會失效,而不會確定。這麼作的好處,一來可以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二來可以省去本不該由債務人負擔的一些支出(例如債權人可能會將調閱謄本費用、或相關非訟程序費用等等金額,灌水到支付命令上)。若是不知聲明異議狀格式、內容如何撰擬,也可委由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來完成,以確保心安。

4. 注意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法院公文有送達制度 ,原則上要本人掛號簽收。如果應受送達人出國或因故不在家,表示公文無人簽收,未經「合法送達」的公文就不會生效並開始起算20日。但是要注意,如果有家人或大廈管理員等有代受送達權限的人幫你簽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文還是算合法送達,這時候簽收人如果沒有轉告,是本人要自負其責,支付命令依然會因20日未經聲明異議而確定喔!

 

支付命令終於「進廠維修」了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於去年年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立委提案連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此部分已於前日(5月25號)初審通過,即將送進立院進行三讀。

 

以下整理出修正草案較為重要的部分如下:

(一) 修正後,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降為只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

(VS現行法下,確定的支付命力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二) 增訂債務人事後得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並於提起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VS現行法下,對於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再審,其要件困難,且原則上不因提起再審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 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對於舊法時期所確定之支付命令,民眾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特殊法定事由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以提供民眾在修法後兩年內有特別救濟的機會。惟考量法律安定性,關於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經清償或部分清償之債務,就不適用特殊再審事由作為救濟了。

(VS現行法下,要提再審,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事由提起,通常很困難)

 

修法評析-讓「督促程序」名實相符

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債務人盡速履行其關於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的給付義務。對債權人而言,透過督促程序催討債務,可省去許多舉證責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對債務人而言,如果不願服從支付命令的督促,法律也同時賦予其不必附理由的「聲明異議」權,可讓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雙方回歸訴訟解決紛爭,所以,督促程序還是有其存在實益。然而現行法下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寬鬆,但效力卻無比強大,這樣的設定,其實早已溢出「督促程序」該有的一個「督促」效力了。

從而,在民間團體與民間司改會等的推動下,修正草案業經審核完畢,即將送往三讀,未來修法後,確定支付命令的效力降為「執行力」,並賦予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的人有更多的救濟管道,保留了督促程序的訴訟經濟之效,同時保障受支付命令者的權益,讓督促程序配合強制執行,真正發揮「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果,而不是超越督促,作一個「終局的確定」。

或許對於此版本之修正草案,有學者引國外法律制度,持反對意見,認為支付命令保有其既判力是可行的,只要配套措施和救濟管道作好就好;實務上也有認為此一修法將造成訴訟洪災(債務人紛紛起爭執)等等,然而本文認為,修法後的督促程序,或許才是真正讓此一制度名實相符的開始,縱使修法通過後,支付命令不再像現行法一樣的「強效過濾訟源」,但也好過為了讓法院降低訴訟量,而罔顧民情、置冤債於不顧,更何況對於自己債務沒爭執的人,按照常理,自知理虧,也不會輕易的依修正後的救濟管道提起救濟(因為要各種費用),而真正需要依法救濟的人,法院當然就該處理,更不能稱之為「洪災」。所以,究竟是否會有所謂修法後的「訴訟洪災」,本文尚持保留態度。

總歸而言,本次修法草案有利有弊,但本文認為利仍然大於弊,至少,不肖份子利用支付命令,強取無辜民眾財物,而民眾卻無力回天的不合理情況,縱使不能畫下句點,亦因民眾日後可透過特殊救濟管道,而能獲得解決。

日後若是確定修法通過,並設有兩年過渡期間,那麼民眾對於修法前兩年內的確定支付命令,請不要忽略自身權益,若有冤屈,屆時請記得向律師尋求協助,依未來新法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