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推動「不動產契約公證制」

有鑑於現今房屋等不動產買賣之實務糾紛不少,為減少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擬推動「買賣房屋之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新制,盡快確定民法第166條之1的施行日期。

民法不動產契約公證制的規定尚未施行

依現行法規定,買賣不動產之行為包含「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前者須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須經登記,並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後者債權行為應以要式(即須書面)之條文規定尚未施行,故原則上僅需雙方當事人間口頭約定或其他達成合意之方式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66條之1的規定在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行為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即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若當事人間未經公證之契約,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惟民法第166條之1之施行日期,至今尚未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公布,故該條規定仍無適用。

司法院與法務部推動「不動產契約公證新制」

然而有鑑於現今房屋等不動產買賣之實務糾紛不少,為減少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擬推動「買賣房屋之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新制,盡快確定民法第166條之1的施行日期,以彌補現行實務不動產買賣契約除經由地政士代辦外,不受地政士審核涵蓋之處可能發生之糾紛。就是否推行不動產契約公證制有兩方意見,正面意見認為,不動產契約經與司法官、律師相當職業能力之公證人公證,不動產契約紛爭可大幅降低;反面意見認為,不動產契約須經公證,將使不動產交易成本增加,且目前台灣具有公證人資格之人數與每年不動產交易之件數之間,公證人是否足堪負荷,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等考量因素,仍須與民間多方討論,是否公布施行日期仍須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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