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詐騙集團將被列為犯罪組織施以重懲!立法院院會3月底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將可視為幫派,可依該條例重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依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幫派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才構成該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而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所謂「內部管理結構」,指的是幫派須有「組織規約」,簡單來說就是「幫規」,但目前台灣只有竹聯幫、四海幫等傳統大型幫派才設有「幫規」,所以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小型幫派等不法集團通常沒有「幫規」約束,而無法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處罰,形成犯罪漏洞,也牴觸「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
因此本次修法刪除犯罪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等字樣,改為只要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或三人以上「犯下最重本刑逾五年以上」徒刑罪名,且組成具有持續性和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就算是犯罪組織,以擴大組織犯罪類型,未來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不肖份子除觸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外,更可透過組織犯罪條例加以處罰,其他像是販賣兄弟茶、都更流氓,或是要求公司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替地下錢莊或金融機構討債的不肖份子,皆可列為犯罪組織成員,修正案施行後,最重可判刑十年,且服刑前須強制工作。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1)退除役官兵如因洩密而喪失月退休金資格,一併喪失榮民權益。
(2)退輔會主管投資事業業務者,離職3年內不得任轉投資事業。
2.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合併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園長、教保員工作滿3年可再進修後,經檢定取得教師資格。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政治獻金法第25、26條修正案、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修正案,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立院三讀》詐騙集團列幫派組織 最重判十年刑
所得稅法新增名模條款、長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