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帳戶得不償失! 賺8千 賠639萬

徐姓男子因手頭缺錢,以8千元代價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後,打電話行騙桃園市一對趙姓夫妻:「你們的身分證掉了、遭他人冒貸,資金受到控管,我是資金控管員。」使得趙姓夫妻信以為真,先後共匯了710萬元到徐男帳戶「保管」,事後才驚覺受騙,立刻報警並提出民事求償,徐男抗辯自己並非詐騙集團的一員,但法官認為徐男仍應負連帶責任,判他必須賠償639萬元。
法律評析
賣帳戶助長詐欺  將成為詐欺「幫助犯」
徐男雖然沒有實際參與後續的犯罪行為,但他明知帳戶可能淪為犯罪工具,卻仍為了賺取報酬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無形中協助犯罪集團行騙得逞,此行為就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
  •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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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差別?
  •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都是協助犯罪的角色,也就是廣義的「共犯」,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共同正犯屬於刑法上之「正犯」、幫助犯則屬於「從犯」,以下分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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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正犯」,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主體,也就是親自實現犯罪的人。「共同正犯」顧名思義,就是多人親手執行犯罪,並互相聯絡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例如在竊盜事件中,犯人共同策劃分工,一人進入屋內行竊、另一人負責在屋外把風,則因為兩人抱有一致的犯罪決意,且合作實現犯罪,因此把風者與行竊者就同為刑法上的「正犯」。
     
    刑法上的「從犯」,是指幫助正犯完成犯罪,但「沒有」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人。舉例而言,在前述的竊盜事件中,竊賊(正犯)辛苦地搬運他人財物,卻因汗水刺痛眼睛導致視線模糊、無法持續搬運,這時有個路人明知他是竊賊,卻因和屋主有嫌隙,故意借他毛巾擦汗,使他恢復視力、得以順利完成犯罪,此時竊賊是正犯,把風者也是正犯,路人雖無行竊意圖、卻順手推了犯罪者一把,便成為了所謂的「幫助犯」(從犯)。反之,若路人以為竊賊在搬家而好心提供他毛巾,則因路人對此犯罪行為沒有認知,所以不具有「幫助故意」,便不會成立幫助犯。
     
    僅提供犯罪工具 也會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徐男成了幫助詐欺犯,不但被判刑4個月,民事上更面臨龐大的求償官司,法官認為,徐男明知無故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很可能被做為詐騙工具,卻只因缺錢就輕率提供帳戶,導致趙姓夫妻損失不貲,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起連帶責任,賠償趙姓夫婦639萬元。
     
    民眾必須要注意,千萬別以為自己沒有犯罪就不會惹上麻煩!假如你看到朋友喝醉酒,卻還把車子借給他開,結果朋友酒駕撞傷人了,那麼即使肇事的不是你,你借他車的行為也算是「
  • 共同侵權行為」,必須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如果你的朋友疑似要觸法了,請先勸阻他,也請記得不要給予任何資助,否則除了將承擔「幫助犯」的罪名,也可能要負擔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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