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強制罪要具備什麼條件才會成立,本文以下說明之。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一般犯。
(二)行為客體:行為人以外之任何自然人。
(三)行為:
1、強暴: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
2、脅迫:以未來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四)結果:
1、「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使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並非使人為有義務之事就不構成強制罪。
2、「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切行為,無論公法或私法上權利,均包括在內。
(五)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二、主觀構成要件: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故意。
三、未遂犯:逼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失敗。
四、違法性:判斷「行為手段與行為目的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由於強制罪係一極具概括性的構成要件,可資判斷為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的強暴或脅迫等強制行為,範圍相當廣闊,故在本罪的犯罪判斷,亟需從事本罪特有的違法性判斷,將不具違法性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本罪處罰範圍之外。
(一)關聯欠缺原則:縱使行為人是為合法之目的,所採取的也是合法手段,但手段與目的間欠缺了內在關聯,則仍具可非難性。
(二)輕微原則:強制行為若僅造成輕微影響,則不具可非難性。
(三)利益衡量原則:強制他人不為違法行為或不為重大違反風俗行為。
(四)違法性原則:若強制他人為可罰之犯罪行為,則強制行為可非難。
(五)自主原則:行為人若是利用自己可處分的利益作為脅迫他人之手段,基於法益持有人對其法益得自主處分之原則,此種脅迫不具可非難性。
何種侵權行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