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4月26日之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對日前沸沸揚揚之文林苑王家拆遷案表示了意見,這號解釋對於都市更新所涉及之各方利害關係,做了妥適之調和與分配,兼顧都市發展與人權保障之重要性。
王家原居住於台北市文林路一帶,其所擁有之兩塊土地與建物被包含在臺北市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範圍內,交由「樂揚建設」實施興建「文林苑」住宅大樓。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後,始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但被駁回,其後王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政府提出訴訟,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聽會、以及有數戶被排除於核准都市更新範圍等理由,認為市政府將王家土地和建物包括在都市更新範圍內乃違法行為;然而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就未收到公聽會通知這件事來說,事證指出是王家故意不收取通知,至於就王家可否被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內一事,高等行政法院認同市政府見解,認為王家土地未臨道路用地,是袋地,面積大小不足以申請建築,若將王家土地及建物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外是不合法的,於是判決王家敗訴。王家敗訴後,樂揚建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於民國98年申請臺北市政府協助,代為強制拆除王家兩戶建物,市政府因王家當時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而暫緩拆除,直到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駁回王家上訴後,臺北市政府始於隔年3月1日發出拆除公文。王家最後聲請大法官解釋,質疑都市更新條例若干條文有違憲之嫌。
房屋使用久了,會變老舊,不但其安全性、品質等會降低,同時也影響市容;不過,在華人價值觀裡,人與土地房屋間有一種特殊情感,老房子是祖先留下來的「祖產」,豈能說拆就拆?於是在「人民居住自由」與「都市開發所增進之公益」之緊張關係間,大法官必須做出一個價值決定。 首先,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這條規定忽略了「利害關係人」(例如文林苑事件中之王家)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且也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時亦無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機制,因此,與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其次,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這樣的規定使得不論是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所有土地總面積或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僅均超過十分之一即得提出合法申請,法定之同意比率太低,容易造成申請都市更新之居民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尤其在多數居民不願參與都市更新時,僅因少數人申請即應進行行政程序,無異使多數人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的危險,如此規定顯然未盡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不符憲法上之正當行政程序。 釋字第709號解釋出爐後,在人權保障及都市發展間之調和上,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未來立法者能不能從善如流、去配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修法,以及行政機關將來能否把都更案之處理過程更加細緻化,仍有待觀察。
網路霸凌-相關刑責分析與未來立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