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施暴而離婚,離婚後對方還可以來看孩子嗎?

當對方曾經對子女有嚴重暴力,法院才會禁止對方與孩子見面。如果是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法院在裁定會面交往計畫時,會考量孩子與受暴方的安全等相關事項來安排。如果您因為過往的暴力威脅,不敢與對方自行處理孩子的會面交往,以下提供幾個建議給讀者作參考。

與當地社會局(處)或民間社福單位尋求協助

如果您因為過往的暴力威脅,不敢與對方自行處理孩子的會面交往,建議您先跟當地社會局(處)了解是否有提供離婚案件或者非保護令案件的監督親子會面服務,如果有,那就可以請法院裁定使用這項服務,或者向社會局(處)提出服務申請。

如果當地的社會局(處)無法提供離婚案件的親子監督會面服務,您可以嘗試尋找民間社福單位的未成年子女陪同會面交往服務,但此類服務可能要收費。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4條、第45條。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