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競爭激烈,不少購物網都發生過標錯價事件,但有業者事後僅補償折價券,引發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昨(4月11日)宣布通過網購定型化契約修正,未來網購只要買賣雙方確認後,一旦訂單成立,儘管事後發現標錯價,業者仍須按所標價格照常出貨,預計最快5月上路,違者依《消保法》規定可處3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款。
過去發生網路標錯價事件,有些賣家會自行承擔乖乖出貨,但有些則會以尚未收到錢而不認帳,主要是原本《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但《民法》則認定買賣雙方同意,訂單就成立,並無撤銷問題,因此在斟酌兩法,加上歐盟國家近期紛修正網路標錯價規定,只要買賣雙方完成訂單確認,業者須履約出貨,因而進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修法後賣家將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與履行契約義務,也就是在交易流程提供商品種類、數量與價格確認機制,一旦買家確認訂購,賣家也確認無誤,訂單就成立,若事後發現標錯價不可反悔,仍須照常出貨。
修法後賣家一旦發生網路標錯價的情況,不論價差多大,只要消費者完成下訂,網站也接受訂單,即視為契約成立,業者仍須出貨,若不肯出貨,經勸導不改,經濟部可依《消保法》規定處3萬元至50萬元罰鍰。但此次修法的規定不溯及既往。
「消費券政策」拍板定案,是全民享受還是全民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