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了配合勞動基準法的修法,原本規定的雙週84小時工時調整為單週40小時工作,一併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7天的國定假日,引起勞工團體的憤怒,目前勞動部雖然恢復7天假,但一併推出一例一休的修法草案,如果立法院通過,7天假仍然將刪除,無法平息勞工的不滿,甚至資方也非常感冒,其中的問題點在哪呢?
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第30條新法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了落實週休二日,勞動部才推出了「一例一休」草案,未來36條將修正為:「每七日至少二日休息。」但勞動部也顧及雇主的感受,怕勞工假太多,再次刪除7天的國定假日,並且所謂2日的休息,其中為1日的「例假」和1日的「休息日」,差別在哪呢?
「例假」就是要讓勞工休假的,除了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外,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上班,而雇主必需加倍發給工資(加班費),並且給予補假。
「休息日」勞工可決定是否休假,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即可上班,並給予加倍以上之工資(加班費),但不給予補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給予1又2/3以上。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簡單來說,勞工的加班費最少都可以拿到平常的2倍以上,甚至4倍至6倍都有可能。
以各種職業作息形態來說,一例一休影響層面各有不同。
1. 原本就是週休二日,沒有七天假(跟公家機關相同):影響不大,偶爾休息日加班的話加班費增加。
2. 原本就是週休二日,有七天假:少了七天假,偶爾休息日加班的話加班費增加。
3. 原本週休一日,有七天假:少了七天假,但有機會變週休二日;老闆要求休息日上班,可多賺加班費。
雇主會因為新制增加人事成本,反對自然不意外。那勞工呢?首先法條雖然規定加班要取得勞工同意,但勞工很難有拒絕的空間,刑同變象加班,和當初落實週休二日的修法原意有違。
那至少能領到加倍加班費不好嗎?勞動部把臺灣雇主想得太單純,本來就難以期待所有的雇主都會照實給加班費,而且勞動檢查也不夠普及,罰則也不重,雇主根本沒在怕,多數勞工也不敢檢舉雇主。而且雇主也可調整薪資結構。以行政院舉的例子而言,假設勞工月薪3萬6,每小時工資約為150元,加班費現行僅拿到700元、修法後將變為1900元。不過雇主可以把勞工月薪調整為3萬元(勞工被迫同意),其餘6000元轉化為休息日加班費,對外徵人同樣係以3萬6千元起薪表示,假設調降薪資彌補休息日加班費,形同雇主付同樣的錢,卻可以要求勞工休息日加班。
綜上,所以勞工團體才要求應該強制規定為「二例」,才能真正落實週休二日、讓勞工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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