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為了服務客戶和促進消費,對退貨的相關規定,往往異常寬鬆,常有民眾誤以為,東西買貴了或是才買的商品隔天卻折扣了等情形,都可向商家提出退換貨,使得消費者以為不論什麼情況,都可以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但買貴退差價其實是業者推出的商業活動,並非法律規定,所以,依法消費者是無法以「買貴了」為理由,要求業者退價差或退貨。
網購、訪問買賣才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除非商品有瑕疵可以退貨外,從網購、訪問買賣等購買的商品,民眾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這是民眾最熟知的7日鑑賞期的規定,但實體店面交易的商品沒有7日鑑賞期的適用。
特殊商品或服務沒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但也不是所有網購、訪問買賣的商品都有7日鑑賞期的規定。105年月1日1月施行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行政院訂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下列情況,即便透過網購或訪問買賣,也沒有7天鑑賞期的規定適用:
前揭準則雖然規定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可主張的權利,例如:商品有瑕疵,消費者還是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賣家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等。再者,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性質特殊符合準則規定,而不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的話,賣家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賣家如果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還是可以主張適用7日鑑賞期,而要求退貨。
勞動契約未經核備仍受勞基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