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放寬,非同居情侶也可聲請

因近年來恐怖情人事件頻傳,家暴法於104年修法並擴大適用,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並增列各界最為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也就是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精神傷害或跟蹤、騷擾等,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家暴法擴大適用對象,非同居情侶可聲請保護令

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只限親屬、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對象可聲請保護令,但非同居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因近年來恐怖情人事件頻傳,家暴法於104年修法並擴大適用,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也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並增列各界最為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此次修法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透過司法保障遭受情人暴力或分手暴力被害人的安全,也就是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精神傷害或跟蹤、騷擾等,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新法將於105年2月4日起實施。

受害人指要能舉證雙方為伴侶,例如:臉書感情狀態、合照、LINE對話紀錄或是親友作證等皆可,只要能證明是親密關係且有被施暴或遭騷擾的事實,皆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可透過警察、市政府社工、檢察官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申請,緊急保護令會於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則須被害人有具體證據可證明被施暴,可自行到法院聲請或請警察、社工員、檢察官協助聲請。期效至通常保護令核發終止;通常保護令須向到法院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有效期限為一年。保護令範圍包括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強制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違反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家暴法修法,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

※保護令規定相關資訊

一、現行可聲請保護令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屬等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二、未來新增對象:

現為或曾為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105年2月4日開始實施)

三、諮詢管道: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四、用途舉例:

依法院裁定內容,包括實施家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遠離居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等。

五、違反保護令罰則: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家庭暴力防制法修法之重點條文

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

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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