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人身保險時,保險契約裡面都會有一部分是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是否有疾病或家族病史,許多民眾往往因為擔心保險公司保費會藉故調整保費或不予承保,故意隱瞞不填,例如隱瞞憂鬱症、高血壓等。但民眾不可不知的是,這種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行為,或許可貪到小便宜,卻可能會在事後導致保險契約遭解除的嚴重後果。
保險法第64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體現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所謂的「據實說明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保險制度在訂約階段對要保人之特別要求,也是最大善意原則的實現。因此若民眾故意隱瞞重大疾病,以此取得較低保費的利益,在最新的法院判決裡,法院明確說明:「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有相關連而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時,縱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並進一步說明所謂「關連性」是指,存在於「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與「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之間,也就是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已經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時(這部分保險公司需要提出證明),縱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公司仍得主張解除契約。
新聞中時有所聞有人因生病或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或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而不予理賠。或許有人會認為保險公司很惡質,發生事故後不願意負責,但換個角度想,保險首重雙方間的最大善意,若是民眾一開始就用隱瞞的方式使保險公司評估錯誤,一昧的苛責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也不盡合理。最後,民眾若是因保險契約而產生糾紛,建議可詢問專業律師。
法院判決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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