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大法官在2014年底作出第726號解釋強調責任制職業須限於勞委會依照勞基法84條之1規定所核定公告之職業(詳見文末補充說明),且工時報酬相關契約約定須經向主管機關核備始能拘束勞工之旨後,立法者呼應大法官的解釋精神,在2015年陸陸續續作了相當多有利於勞工的法律修正。
簡單複習一下,其中第一波重要的修正就是在2015年6月初修正第4、30、79、86條,未來將朝向「周休二日全面化」,此次修法將在2016年1月1日正式上路,重點有: 1.每周正常工時為40小時(VS現制則為雙周84小時),邁向全面周休二日; 2.雇主不得因工時減縮而減少報酬; 3.勞工出勤紀錄精細至以分鐘為計算,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以上規定,雇主若違反,可罰20~30萬罰鍰) 4.雇主應設置出勤紀錄表(違反者可罰9~45萬) 5.雇主可視勞工照顧家庭之需求,在正常工時下,以一小時為範圍,彈性調整勞工工作開始或結束的時間。 2015年7月起,勞工退休金將可不再受債權人強制執行
第二波修正就是關於「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提升。關於勞工退休金得否作為擔保、強制執行標的?學理上基於保障勞工尊嚴,多採否定見解,然而法院實務上多認為法無明文禁止,而採肯定見解。事實上,勞工辛苦工作大半輩子,退休金作為勞工最大的保障,然而在社會上時常聽聞勞工的退休金被債權人實施強制執行,而充作清償債務,導致勞工退休金這道保障勞工晚年生活的制度,大打折扣。為維護勞工尊嚴與晚年生活的保障,2015年7月1號,勞基法採納否定說的見解,增訂第58條第二至四項,明文規定「(第二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三項)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第四項)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條各項之增訂,一方面避免勞工一時未經熟慮或衝動,而禁止勞工將退休金請求權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的標的,另一方面明文規定只要退休金存入勞退專戶後,就會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債權人是不能對之強制執行以作清償的。本次修法之後,勞工朋友們可要記得向金融機構開立勞退專戶囉。 小吃攤宴席勞工,2016年元旦起將列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部近日表示,預告「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從105年元旦起適用勞基法,對象包含受僱於小吃攤、宴席包辦等勞工,預估受益1萬9000人。 勞動部說明,「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其雇主與其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都不可以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解釋,現行攤販型態的受僱勞工,如零售攤販受僱者已適用勞基法,考量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都應受保障,且類此型態工作者均已適用該法,因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的工作者,無不適用的理由。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勞工權益保障日漸完備,未來…
勞工權益保障日漸提升,不過實務上仍然常聽到勞工關於調職、產假、育嬰假、加班費、職災等方面,而與雇主間有所爭執。其實這些方面,法律上都已設有相當的明文規定,只是實務上仍然有雇主會鑽法律漏洞,甚至公然違法,不當剝奪勞工權益,勞工往往敢怒不敢言。在相關法律日趨完備之際,其實勞工們也要慢慢更加重視自己的權益,在面對雇主惡意刁難時,勇於透過各種諮詢、救濟管道,勇於爭取自己權益,將會是勞工意識抬頭的第一課。
勞資環境的不平等,勞工長期下來的弱勢,吾人很難期待無良雇主會因為法律修正而有所改善,所以,勞工朋友們,遇到不公之情形,請記得向各縣市勞工局詢問、請求協助或透過勞工局與公司進行調解,甚至舉發雇主違法行徑,給予相應的懲罰,若是雇主藉故報復,法律上一定會有相應的防禦方法;若走上訴訟,可尋求律師協助,提供專業攻防,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此一來,台灣的勞資環境,才會有真正改善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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