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相關修法草案已通過初審,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
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最主要的問題點,就在於法院依法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很寬鬆」(只要債權人說明其債權,法院認為合理,基本上就會核發),但只要收到支付命令的人(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雖是債務人但沒欠那麼多)沒有在20日內聲明異議,那麼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如同確定判決,「效力十分強大」,而且事後的救濟管道非常嚴峻(只能聲請再審)。
或許對多數正當的債權人而言,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提供了一個快速終局實現其債權的管道,但事實上,這樣的制度設計,被不肖份子甚至詐騙集團所利用,早已時有所聞。不肖份子會利用法院「審查寬鬆」這點,而懷著「亂槍打鳥」的心態,鎖定目標後,聲請法院對他們發支付命令,賭他們「不會去聲明異議」,而事實上,也確實已經讓不少民眾(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因以為是假公文、或因不知道要聲明異議等故,而未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因此確定,從而背負了毫無緣由的債務。
或許有句話我們常常聽到:「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這固然可以提醒民眾要注重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民眾對於法律的知識普遍不高,國家制度又怎麼能夠推卸責任般的期待民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都知道該怎麼「聲明異議」呢?既然不能期待民眾都懂法,那麼國家制度對於因不知、不慎、誤以為詐騙集團而未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的無辜百姓,一來令他們承受終局的強制執行,二來亦未給予特別的事後救濟管道,事實上,這儼然已經形同一種「變相懲罰」了(國家制度反過來怪民眾:誰叫你不懂法,不聲明異議?)。
這裡分成幾個重點來講:
1. 先分辨「支付命令」的真偽:
收到法院文件,不確定真偽時,請「上網或打104」(切勿輕易按照文件上記載的電話回撥)查詢文件上所載發文法院的電話,打電話過去詢問,法院都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可供詢問,只要向他們提供文件上所載文號,就能確定是否真的有分案在法院。
2.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偽造的假支付命令」:
此時可以撥打165國民反詐騙專線舉發,或向檢察、警察機關對作出這份假支付命令的人,提出偽造公文書、詐欺等告訴。
3.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真的支付命令」:
如果收到「真的支付命令」,本文在此特別呼籲,無論你是否真的負擔支付命令上所述的債務,請一律盡速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作「聲明異議」的動作,以阻其確定!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寫一封聲明異議狀,不需附理由,遞交給法院,即可完成聲明異議,如此該支付命令才會失效,而不會確定。這麼作的好處,一來可以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二來可以省去本不該由債務人負擔的一些支出(例如債權人可能會將調閱謄本費用、或相關非訟程序費用等等金額,灌水到支付命令上)。若是不知聲明異議狀格式、內容如何撰擬,也可委由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來完成,以確保心安。
4. 注意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法院公文有送達制度 ,原則上要本人掛號簽收。如果應受送達人出國或因故不在家,表示公文無人簽收,未經「合法送達」的公文就不會生效並開始起算20日。但是要注意,如果有家人或大廈管理員等有代受送達權限的人幫你簽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文還是算合法送達,這時候簽收人如果沒有轉告,是本人要自負其責,支付命令依然會因20日未經聲明異議而確定喔!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於去年年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立委提案連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此部分已於前日(5月25號)初審通過,即將送進立院進行三讀。
(一) 修正後,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降為只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
(VS現行法下,確定的支付命力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二) 增訂債務人事後得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並於提起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VS現行法下,對於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再審,其要件困難,且原則上不因提起再審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 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對於舊法時期所確定之支付命令,民眾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特殊法定事由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以提供民眾在修法後兩年內有特別救濟的機會。惟考量法律安定性,關於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經清償或部分清償之債務,就不適用特殊再審事由作為救濟了。
(VS現行法下,要提再審,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事由提起,通常很困難)
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債務人盡速履行其關於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的給付義務。對債權人而言,透過督促程序催討債務,可省去許多舉證責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對債務人而言,如果不願服從支付命令的督促,法律也同時賦予其不必附理由的「聲明異議」權,可讓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雙方回歸訴訟解決紛爭,所以,督促程序還是有其存在實益。然而現行法下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寬鬆,但效力卻無比強大,這樣的設定,其實早已溢出「督促程序」該有的一個「督促」效力了。
從而,在民間團體與民間司改會等的推動下,修正草案業經審核完畢,即將送往三讀,未來修法後,確定支付命令的效力降為「執行力」,並賦予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的人有更多的救濟管道,保留了督促程序的訴訟經濟之效,同時保障受支付命令者的權益,讓督促程序配合強制執行,真正發揮「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果,而不是超越督促,作一個「終局的確定」。
或許對於此版本之修正草案,有學者引國外法律制度,持反對意見,認為支付命令保有其既判力是可行的,只要配套措施和救濟管道作好就好;實務上也有認為此一修法將造成訴訟洪災(債務人紛紛起爭執)等等,然而本文認為,修法後的督促程序,或許才是真正讓此一制度名實相符的開始,縱使修法通過後,支付命令不再像現行法一樣的「強效過濾訟源」,但也好過為了讓法院降低訴訟量,而罔顧民情、置冤債於不顧,更何況對於自己債務沒爭執的人,按照常理,自知理虧,也不會輕易的依修正後的救濟管道提起救濟(因為要各種費用),而真正需要依法救濟的人,法院當然就該處理,更不能稱之為「洪災」。所以,究竟是否會有所謂修法後的「訴訟洪災」,本文尚持保留態度。
總歸而言,本次修法草案有利有弊,但本文認為利仍然大於弊,至少,不肖份子利用支付命令,強取無辜民眾財物,而民眾卻無力回天的不合理情況,縱使不能畫下句點,亦因民眾日後可透過特殊救濟管道,而能獲得解決。
日後若是確定修法通過,並設有兩年過渡期間,那麼民眾對於修法前兩年內的確定支付命令,請不要忽略自身權益,若有冤屈,屆時請記得向律師尋求協助,依未來新法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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