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法院對於再審採取一個非常限縮的立場,尤其對於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部分,一定要審判當時已經存在,這也使得成功開啟再審的案例寥寥無幾,更別說是再審成功的案件。但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關再審的條文,增訂第三項,往後若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時,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必是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隨著高雄驚天動地的劫獄事件落幕,取而代之的是社會對刑事制度再一次的省思,不過說到刑事制度的進步,除了監獄的處遇是否有改善的空間以外(在監獄中所過的日子當然不能和外面做比較,因此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避免冤獄的發生。「路人變被告」是冤獄平反協會最近翻譯出版的新書,書中一再強調,冤獄的發生機率絕對比我們想像的還要高出許多,更可能突然發生在你我的周圍。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中,對於案件最後的救濟程序主要可以分為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再審」制度原本是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但隨著實務制度的發展,法院對於再審採取一個非常限縮的立場,尤其對於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部分,一定要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後面才發見,或審判當時未經注意的證據,且要能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為錯誤,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發見取得,並非指原判決確定後所新發生的證據,例如,車禍案件中的現場圖若是判決確定後才繪製出現,就不可以當成開啟再審的證據。也因此過去成功開啟再審制度的案例寥寥無幾,更別說是再審成功的案件,再審可說成了一個人民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幻制度,也成為許多人大力批評的地方。不過近期立法院終於回應了這些批評聲浪,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關再審的條文,因此開啟再審有了新的可能。
本次修正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第420條增訂了第三項的規定「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明白破除過去最高法院的不當限制。往後若是欲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作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時,就不必再受限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大大增加了再審開啟的可能性。而前面所說的車禍現場圖,在新法下就有可能成為開啟再審的新證據。不過一般人要自行提起再審難度還是稍嫌過高,比較建議的做法還是詢問專業律師,讓律師提供較為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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