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在大巨蛋周邊人行道架設圍籬為移樹做準備,與護樹團體爆發衝突。遠雄以持有體育局核發移樹公文堅稱依法施工,但北市府以遠雄尚未完成重新議約等四理由,廢止這份公文,要求暫緩移樹。而行政機關已經同意的事情可以後悔嗎?基本上行政機關如果要使已生效的行政處分失去效力,則需就行政處分為廢止或撤銷,但兩者有什麼不同?本文簡單論述之。
「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原處分機關基於公益或其他特別之重大事由,使合法的行政處分有失其效力的必要,稱為廢止。「行政處分之撤銷」是指已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二者之區別如下:
1. 對象:廢止是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處分;撤銷是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不包括無效處分)。
2. 宣告機關:廢止是由原處分機關為之;撤銷可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
3. 原因:廢止是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撤銷是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瑕疵。
4. 效力: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例外得溯及既往使其失效;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例外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所以說,行政處分之廢止及撤銷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廢止是使合法的行政處分自廢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而撤銷則是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而本件北市府核准遠雄移樹的行政處分,既然沒有違法或不當,而是基於移樹時機不恰當、遠雄未與護樹團體溝通、尚未完成重新議約、疏散的安全有強烈隱憂等四大理由,而認為有使行政處分失其效力的必要,故由原作成行政處分的體育局廢止行政處分,而非撤銷。
談「拆屋還地」及其「請求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