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明文化,保障勞資雙方權利

實務有很多公司因企業型態需求,會在員工到職時要求簽約約定如從公司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同類型工作。實務將此稱為「競業禁止條款」,是為避免業者的機密或技術被帶到競爭對手公司使用,但過去法令無明確規範,造成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於10月7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競業範圍、競業期間與競業補償均加以規定。

本次修法主要內容

1. 競業範圍部分規定:

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須明確且與原雇主確實有競爭關係。

2. 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規定:

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祕密、技術資訊的周期,不應超過新品推出到退出市場的期限,且最長不得逾2年

3. 競業補償規定:

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間至少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補償,亦須考量補償金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

新法規定於10/8起生效,而勞動契約只要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即便法律實施前已簽訂契約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勞動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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