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正,提高聯合壟斷行為之罰鍰

立法院院會於今年度(民國104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乃公平法近十幾年來最大的修法,修改條文超過一半,而修正重點有下列五點,以期能助於市場公平競爭。

※本次的修法重點整理如下:

一、在結合相關規定方面:

1.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納入結合規範,須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3.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在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方面:

  1. 增訂合意推訂條款,明文規定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此新增訂之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即為了解決法院該如何認定企業是否有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若查先前案例即可發現公平會認為部分廠商有聯合漲價,多數會因法院認定沒有「直接證據」而難以確定之間有合意之行為,例如2011年四大超商咖啡聯合漲價案為例,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公平會無直接證明廠商聯合漲價的證據,判決公平會敗訴。關於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係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2. 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三、在調查權限方面:

增訂中止調查制度,此可參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8條,藉由事業主體主動承諾主管機關於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並監督該事業主體,以期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在罰則方面:

  1. 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提高聯合、壟斷等行為罰則上限,將從現行最高罰兩千五百萬元,修正為最高可開罰一億元(此可參新修正公平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若涉及情節重大,將可懲處業者前一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參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以杜絕不肖廠商聯合惡意哄抬價格,壟斷市場機制。
     
  2. 對於同業工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法行為,除了處分公會或團體外,並得對實際參與之成員予以併罰,避免個別事業脫免責任(參本法第43條規定)。

五、新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8條,免除訴願程序條款:

第48 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未來對於公平會一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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