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今年度(民國104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乃公平法近十幾年來最大的修法,修改條文超過一半,而修正重點有下列五點,以期能助於市場公平競爭。
一、在結合相關規定方面:
1.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納入結合規範,須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3.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在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方面:
三、在調查權限方面:
增訂中止調查制度,此可參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8條,藉由事業主體主動承諾主管機關於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並監督該事業主體,以期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在罰則方面:
五、新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8條,免除訴願程序條款:
第48 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未來對於公平會一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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