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終於在104年5月15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其立法的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的發展極為重要,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
歷經四年半的時間,長照服務法終於在104年5月15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其立法的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的發展極為重要,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此外,本法案整合了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的整合式服務,使民間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並增訂「雙軌聘用方式」,亦即聘用照顧服務員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另一種則是由雇主個人聘雇。
所謂「長照」,是長期照顧的簡稱,如果個人的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即身心失能者),可以申請長照服務,使失智失能的家庭能獲得喘息的機會,且對於邁入超高齡化社會的台灣來說,將是一大福音。長照服務依其提供的方式,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醫事照護等。
2. 社區式:在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家庭托顧等整合性服務。
3. 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的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服務。
4.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家庭照顧者」是指在家庭中為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的主要親屬或家人。此項服務是專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的定點、到宅式的支持服務。包括提供長照知識、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等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的服務。
民眾欲申請長照服務,必須接受照管中心或主管機關的評估,並依照評估的結果提供服務。若是申請醫事照護的長照服務,還須一併提出醫師意見書接受評估。
本法案於99年由原衛生署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迄今歷經四年半時間、8次協商,其中關於「基金財源」爭議,直到最後一刻才經由表決方式定案。本法案明定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來源除由政府預算撥充(分五年至少編列120億元)外,還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等收入,不過,仍有論者認為,台灣已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在缺乏完整配套監控措施下,長照服務的支出費用將快速膨脹,建立長照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另外,本法案雖增訂「雙軌聘用方式」,但卻未見對現今台灣最常見的外籍看護員有妥適規範,雖曾有立委提議增訂「落日條款」,將外籍看護員併入由長照機構聘僱,禁止個人聘僱外籍看護員,不過經過朝野協商後,已排除在長照服務法中訂定個人外籍看護制度的落日期限。事實上,依台灣年輕人的價值觀,政府是否有提供足夠的誘因使年輕人加入長照服務的行列,而非仍過度仰賴外籍人士,造成本土長照人力的斷層;此外,需要長照服務的家庭,是否會選擇費用較高的長照機構本土看護員,而非個人聘雇能夠24小時全日照護、且費用較低廉的外籍看護員,仍是長照制度的一大挑戰。
本法案自公布後二年才正式施行,期間將會制定相關法令、施行細則等配套措施,皆是冀望我國的長照制度能夠發揮效用,解決現今長照人力的缺口及提升品質,並建立制度及法源予以規範,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
勞動契約未經核備仍受勞基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