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日前張志軍來台,人權律師賴中強及數位社運人士,於當日入住華航諾富特飯店時,遭飯店人員配合警方破門事件,之後還被限制自由,關在一間房間中,水、電、網路均遭切斷。雖然警方事後表示是受理飯店報案,前往處理部署保安及蒐證警力,並表示警方並未進入房門,而是以仲裁者角色勸導,也可能有違警察權不介入私法原則,本文以下論述之。
飯店人員強行破門進入旅客房間,還限制旅客人身自由,顯然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任何人一旦入住旅館,即與業者產生租賃的關係,除非已經退房,否則該房間即屬個人的隱私與居住空間,即便是飯店所有人,亦不得隨意進入。飯店人員及警方雖強調現場入住的人員均未登記,所以他們有權破門而入並把未登記的人員請出飯店,但是依照一般旅館的管理慣例,即便是訂兩間以上的房間,旅館業為顧及客人隱私,往往只要有其中一人出具身分資料進行登記即可,鮮少要求入住的每一位旅客都必須住宿登記。
縱使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當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二、施用毒品者。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本件賴中強律師等人並沒有上述相關需要報請警方處理的情況,且該管理規則只是行政命令,並非法律的位階,飯店人員於刑事上仍構成侵入住宅罪。
至於航警局方面,警察權此一公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且方式更須符合比例原則,警察權也以不介入私人紛爭為原則,以免侵及私法自治的領域。而警察欲侵入私人領域,若基於犯罪偵查的需要,雖得為無令狀的搜索,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必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且情況急迫下,才得為此種強制介入的行為。且依此條文第3項,警察為此行為後,還必須立即向檢察官與法官陳報,以防止此種警察權力遭濫用。
除此之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為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之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根據此號解釋所制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6條亦對警察進入處所的臨檢有明文限制,而非可任意為之。賴中強律師等人一旦入住旅館,即與業者產生租賃的關係,即便入住者不願出示或表明身份,亦不涉有任何不法,就只是業者是否要解約的民事糾紛。因此,警察根本無權干涉此私法領域,卻假借調解之名,任憑飯店業者迫害並限制賴中強律師等人的隱私權、人身自由,航警局警員的行為顯有違法。
行政交通裁決事件不以律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