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事件突顯的是,台灣長久以來土地徵收制度面上的問題,正因為必須保障人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先進文明國家對土地徵收都有很嚴苛的前提,不到最後階段不輕易啟動徵收。就拿德國來說,即使是像防洪築堤,這麼具迫切性的公共建設,要取得土地還是得經過長時間,且規畫周密的過程,和亞洲國家幾乎完全相反。
德國與台灣認定公共利益的標準不一
竹科竹南基地自2008年3月,廠商提出擴大廠區開始,到5月縣政府公告區段徵收,只用上1、2個月的時間。但在德國一件土地徵收的個案,在經過專業課程說明,公民參與和反覆溝通過程,花個4、5年還算是少的。
巴伐利亞環境廳署長 Karlheinz Kraus:「在巴伐利亞我們只能透過自願性的方式去獲得土地,只能透過說服跟不斷的資訊的交流,因此是一個為時長久且困難的事情。」
其實土地徵收在德國會被放在最末端考量,不只是因為啟動程序困難,也在於它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傷害,尤其「符合公共利益」為土地徵收的首要條件,這麼抽象的概念是不是政府說了算,或財團開發利益也納入,必須透過嚴謹的第三公正者監督以及體現。
世新社發所助理教授 蔡培慧:「就台灣來講,它公共利益也很空泛,以德國為例是完全不行的,它必須很明確,比如說高速公路是公用,它要很明確是公用事業,比如說就有發生賓士或IBM要設廠,可是政府說那你自己去買地,你自己去跟(地主)交換,我不會幫你徵收。」
除了「公共利益」定義的嚴寬,德國與台灣經驗,第二大關鍵差別在於,民眾面臨所有地受政府徵用時,所擁有的成熟救濟制度。
巴伐利亞邦糧農林部 Heinrich Schneider:「當你的土地要被徵收的時候,作為公民你有權利,你可以去法院提告,或是要求檢驗說,它的徵收合法性在哪裡,最後法院做裁判可不可以徵收。」
世新社發所助理教授 蔡培慧:「我們現在台灣土地徵收程序,土地徵收的條例,只規定我可以啟動,也就是說我政府怎麼徵收,這個有規定,可是人們有異議的話,他沒有辦法取得保障,他只能按照一般的訴願程序去提訴願。」
對於大埔農民成立自救會,聲請訴願表達強烈反對意見,地方政府總說,一切已完成合法程序,面對當下全球永續農業的發展趨勢,過去開發至上的用地思維,不但不合宜可能還有危機,尤其對徵用農地以提供工商業用途的整體大面積開發案,又豈能不嚴肅謹慎。
出處來源:客家電視【陳君明 黃訓湧 黃小琪 彭晉祿 台北】
民事各種請求權時效、聲請強制執行時效總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