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103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雇主應給懷孕女性勞工五天的有薪產檢假。陪產假從現行三天增為五天。先生陪太太生產,若搭配兩個周末例休,最多可以一次休到九天。
依新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有三天可以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將從現行無薪改為薪資減半發給。另外除了陪產假,女性工作者若懷孕,將有五天產檢假可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假三天,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缺乏有薪產檢假的規定。
上午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天。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產檢假五天,主要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對孕婦產檢給付的次數限額是10次,每次產檢所花的時間約是半天左右,將產檢假訂為五天,陪產假增為五天,也是參考健保給付剖腹產住院天數也是五天的規定。
據估計,陪產假將每年有17萬4000名男性勞工受惠,產檢假有約14萬名女性勞工受惠。這次修法在雇主對員工涉性別歧視問題,提高罰鍰上限,由10萬到50萬,提高為30萬到150萬元。女性受僱者共三天可以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超過三天的部分,仍將併入病假計算。
最後,有關育嬰假部分,原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一年以上,可於子女滿三歲之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修正案將滿一年才可申請的規定,改為任職滿6個月就可以申請。
引自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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