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以及「私立學校法修正案」,前者明定禁止「狼師」擔任補教老師,賦予中央訂定補習班設置統一標準,明定補習班必須與學生簽訂書面契約,後者則增訂私立國中、小合併設置的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分擔校務。
根據修正後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凡是「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都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者擔任負責人,藉此防堵「狼師」亂竄。同時,補習班除必須與學生簽訂書面契約之外,並將由教育部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各地的規範不一。
在「私立學校法」部分,還修正規定學校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土地,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的地上權,以做學校使用為限。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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