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竹一名竊盜、強制猥褻前科犯,在100年4月曾經誘拐智能不足少女進行強制猥褻,服刑出獄後警方列管七年,要求該名被告必須每天向派出所報到。後來該被告又涉犯竊盜罪,上個月出獄的9天後,恫嚇落單的女童強押到廢棄地下室性侵並軟禁17個小時,經查獲後,由警方函送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該名被告有潛在危害性,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且在被告徒刑執行期滿前,若評估後認有再犯危險,可進行強制治療。
民眾可能很少聽到「預防性羈押」這個名詞,這跟一般的羈押有不同嗎?在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強制治療」又是什麼意思?
在偵查階段,
現刑法還制定了「預防性羈押」,這制度與一般性羈押不同點在於預防性羈押是防止被告繼續再犯,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特定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也不是法定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基於防止這些犯罪行為人再次對社會造成危害,仍得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將之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猥褻)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罪等。以本事件為例,因為嫌犯有性侵害犯罪前科,又經警方列管,檢察官問話後認為嫌犯有再犯的可能,因此聲請預防性羈押,而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只要審酌是否符合法定特定犯罪類型以及再犯可能性,即可將之羈押,防止再對社會造成危險。
而
邱和順案(陸正案) 三度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