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午餐收回扣 28校長判刑

被杏壇視為「教育界九二一地震」的新北市中小學營養午餐回扣弊案,高等法院判十一名認罪校長、主任各一年二月到二年、且均有緩刑機會;另二十四名不認罪校長、主任中,十九人遭判有罪,其中時任頭前國中校長曾茂山被判刑七年十月最重,總計二十八位校長遭判有罪,僅五名校長獲判無罪。

法律評析
這起營養午餐弊案發生在二○一一年間,新北市中和區積穗國小的營養午餐餐桶被發現長蛆,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後,查出十家團膳廠商涉行賄校長、評選委員護航得標,並依師生用餐人數支付回扣,業者大多將回扣用現金直接送進校長室內。
 
各校校長在任職期間,都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的權限,且在中央餐廚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具有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核定的權限,這些都屬於校長在執行職務上的行為,而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的對價即賄賂,或是利用職務協助有交付賄賂的廠商就午餐採購案能順利得標,更甚利用職務包庇廠商供餐的缺失等等,故本案校長因收受賄賂及索取回扣,而包庇廠商缺失及護航廠商得標的行為,已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本旨乃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故各校長因收受賄賂取得之財物法院可追繳和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如果全部或一部分犯罪所得無法追繳時,可就各校長的財產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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