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之定義,未滿十二歲者,稱為兒童。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台北縣五股上午發生一起幼童墜樓意外,7歲的張小弟,疑似在靠窗邊的沙發跳躍玩耍,卻跌出窗外,從12樓跌下,送醫不治,由於這棟大樓不能加裝外掛式鐵窗,家屬控訴管委會的規定,讓孩子白白送命。
上午9:00多,台北縣五股這處大樓的12樓,7歲的張小弟弟,在窗邊沙發跳躍玩耍,疑似重心不穩,跌出窗外墜樓,紗窗被強大撞擊力整個破裂,張小弟墜樓就已經沒有生命跡象,事發當時,父親正在睡覺,母親在廚房忙,來不及拉兒子一把,讓孩子白白送命。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之定義,未滿十二歲者,稱為兒童,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應負保護及管教責任,應避免使其陷於危險狀態,以維護其身心發展健全,增進其福利,此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兒童均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下成長,使其透過完善的保護而不因外在因素受到危險威脅,進而對其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侵害;因此,有照顧兒童義務之父母或監護人一旦違反本法,得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以本案觀之,張姓小弟年方七歲,尚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保護範圍,其父母應提供一安全無虞之環境,並應避免其獨處或有其他危險發生之可能;但依案發當時之環境論之,大樓管委會不准加裝鐵窗的規定已使該名兒童處於可能發生危險的環境,張姓父母應以其他方法或措施避免各種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再者,父母放任兒童獨自處於以明知可能發生危險之環境,雖非故意,確實疏於善盡注意義務,難免其責。
阻住戶返家,管委會主委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