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造成49人死亡,200餘傷,隨著太露魯閣號、事故工程車的行車紀錄器釋出,案情不斷有新的進展,目前已知工地主任李義祥要求不具有駕駛執照的越南移工阿好開著怪手打算拖拉已經滑落邊坡,但仍卡在樹叢中的工程車,但是因拖拉用的吊帶無法承重,應聲斷裂導致事故工程車整個滑落邊坡,橫躺在鐵軌上,1分鐘後隨即遭受太魯閣號撞擊。
本案件中可能被究責的對象包含李義祥、疑似借牌的承包商東新營造、台鐵、監造商等,本篇文章著重分析有關李義祥、義祥工程行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李義祥在可以預見工程車可能滑落邊坡造成事故的情況下,卻未為任何預防措施,示圖自行將工程車拉上邊坡導致傷亡結果,成立過失致死罪應無疑義。
然而過失致死罪責最高五年,也引發許多民眾不滿,認為刑責太輕,因此亦有認為可以考量不作為殺人罪,以李義祥有充分時間通知台鐵為由認定李義祥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不確定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能夠遇件事故發生並且事故發生不違反本意,而後者當然就是雖能夠遇見但也不希望事故發生或甚至極力阻止事故發生,兩者的差距只有一線之隔,關於李義祥當時主觀上的想法到底為何,正是檢調單位、法院必須去釐清的。
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不論是台鐵、受害者家屬都可以依此向李義祥求償。
侵害人格權,校長販賣個資圖利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