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更案讓各界開始思考「多數決能否處分他人財產」,以及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進行的多數決是否違憲。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引發《都市更新條例》違憲爭議,行政院也推出修法版本變更爭議條文、提高同意比例,希望避免文林苑事件再度重演,民間也提出對應版本加強保障既有住戶的權益。
文林苑都更案讓各界開始思考「多數決能否處分他人財產」,以及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進行的多數決是否違憲。協助提出民間修法版本的律師表示,從「是否違憲」的角度思考並提出修法條文,首先必須解釋「多數決為何違憲」。所謂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在符合當時社會條件下的最大共識,但是「共識」如何形成,也將決定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共識』需要由多數『不特定』的群體開放討論,否則特定群體討論出來的共識,並不能說是公共利益。」但是在文林苑的案例中,由建商所找來的、狹小、特定範圍的群體的共識,只是特定群體的偏好和階級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公共利益。由此而生的多數決,排除少數人意見和少數人權益,因此當然也就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權。
雖然這次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提高了同意比例、並且要求基地上頭建物尚未完全拆除前,不得進行預售,不過在保障地主權益和避免多數決問題上,律師則認為需要更細緻的修改,因為當多數決本身是違憲的法條時,就算提高門檻,一樣違憲。為了避免多數決的爭議,律師在修法版本中加入《土地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有條件要求全部同意。
根據律師提出的條文,實施者須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的同意,而土地共有或公寓大廈住戶共同持有的狀況,則引入土地法第34之1條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精神,在到達一定同意比例後,對於不同意者進行補償。讓實施者在前段程序中便做到完全整合,避免後續爭議。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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